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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武陵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桃園市立武陵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27 日修正經 103 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28 日修正經 108 學年度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及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訂定桃園市立武陵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辦法。
第 2 條
本會由本校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前項所稱家長,指在學學生之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
第 3 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 889 號。

第二章 組織及任務

第 4 條
本會設班級家長會、家長代表大會、家長委員會及常務委員會。
第 5 條
班級家長會任務如下:
  1. 研討班級教育事務及協助推展,並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2. 選舉家長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家長代表)。
  3. 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機制,建立親師共識。
  4. 執行家長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5. 其他有關事項。
第 6 條
家長代表大會置家長代表,由班級家長會選出,每班一人至五人,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7 條
家長代表大會任務如下:
  1. 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2. 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3. 討論家長代表或家長委員會之建議事項。
  4. 審議家長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5. 聽取校務及家長會會務執行報告。
  6. 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家長委員)。
  7. 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 8 條
家長委員會置家長委員 33 人,由家長代表於家長代表大會時互選之,均為無給職。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以平均分布各年級為原則。家長委員會置財務委員、監察委員各一人,辦理經費管理及會務監察事項,由家長委員互選之。設特殊教育學生家長委員一人,並由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互選之。
第 9 條
家長委員會任務如下:
  1. 協助校務推展,提供建議事項。
  2. 執行經常會務及家長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 報告本學年會務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案。
  4. 研擬會務計畫及經費收支事項。
  5. 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件。
  6. 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7. 推選常務委員。
  8. 推選代表出席學校校務會議、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其他相關會議。
  9. 選舉或罷免家長會長。
  10. 其他有關事項。
第 10 條
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 9 人,由家長委員於家長委員會每學年第一次會議時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 11 條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之,副會長由會長於會員中聘任。會長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並以連任一次為限;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任會長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次年十月三十一日。

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得代表學校家長會參加市級家長會長協會組織。

第 12 條
家長會為辦理日常會務,得置幹事一人或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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