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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公告】行政院「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5條、第16條修正

壹、依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教學字第1140037285號辦理。

貳、說明

函轉教育局業轉政院公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5條、第16條修正條文,並於114年4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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