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務處公告】行政院「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5條、第16條修正
壹、依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8
日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教學字第1140037285
號辦理。
貳、說明
函轉教育局業轉政院公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5條、第16條修正條文,並於114
年4
月22日生效。
尿篩修訂公文.pdf
尿篩修訂公文內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