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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武陵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桃園市立武陵高級中等學校校務會議組織及運作要點

103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7年6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8月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 一、桃園市立武陵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1. 校務發展、校園規劃及其他與校務相關之重大事項。
    2. 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
    3. 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
    4. 校內組織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
    5. 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
  3. 三、本會議組織成員及其產生方式如下:

    1. 本校校務會議組織成員總人數合計一百八十四人,由校長、家長會代表一人、各單位主管九人、全體專任教師一百五十二人(以當學年度人數為準)、職員代表六人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十五人組成。
    2. 前款家長會代表一人,由家長會長代表參加。
    3. 第一款職員代表除庶務、文書、出納組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人由全體職員選舉產生。
  4. 四、本校本會議之召開方式,分為下列二類:

    1. 定期會議:每學期初或期末至少召開一次;召開日期列入學校行事曆,並於開會七日前公告;召開日期變更時,應於開會十五日前公告。
    2. 臨時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開臨時會議:
      1. 校長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經本會議成員五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召開臨時會議時,校長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
  5. 五、本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定本會議成員一人代理之;家長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家長會成員一人代理之。

    除前項人員外,本會議其他成員,均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6. 六、本會議應有過半數成員出席,始能開會。

    本會議議決方式如下:

    1. 議案經討論無異議者,主席宣布議案通過。
    2. 議案經討論有異議者,提付表決,以出席成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後作成決議。
  7. 七、本會議因事實需要得由主席或各單位主管指定有關職員或延請校外人士列席。但列席人士僅能就與議案相關之事項提供意見,不得參與議決。

  8. 八、本會議之提案方式如下:

    1. 校長交議。
    2. 各主管單位提案。
    3. 家長會或教師會提案。
    4. 本會議組織成員十五人以上連署提案。
    5. 第四點第二款第一目或第二目之提案。
    6. 屬緊急且重大案件,經本會議臨時動議並決議列入議程者。

    前項提案(除第五、六款外),應於開會七日前,提交總務處彙整。

  9. 九、本會議議程由總務處編擬,議程應分列會議時間、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臨時動議。

  10. 十、本會議決議之事項,除應陳報核備後方能執行者外,其餘均按決議事項之性質,分別交由有關單位負責執行。

  11. 十一、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報桃園市政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