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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使用及管理要點

市立武陵高級中學場地使用及管理要點

95年06月修訂、100年11月修訂、102年7月修訂、102年11月修訂

103年2月11日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1. 依據:93.8.5部頒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場地設施辦理甄選及推廣教育收支管理作業規定」辦理。
  2. 目的:本校場地使用以本校師生舉辦有關教學活動為優先,但在不影響教學活動下,提供校外機關、學校或團體使用。
  3. 相關規定:
    1. (一) 使用本校場地以舉辦教育訓練、社教活動為原則。
    2. (二) 各機關、學校或團體擬使用本校場地,須於使用前正式具文申請,並經本校總務處轉陳校長核准後,方可使用。
    3. (三) 各使用機關、學校或團體接獲本校同意通知後,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七項辦理使用手續。本校若因臨時之重要活動必須自用或奉令停止使用時,得通知改期使用或停止使用。
    4. (四) 使用本校場地需繳交場地使用費、車輛停車費、值班人員加班費及保證金,如需要用冷氣時,酌收冷氣費。收費標準如附件一、二。
    5. (五) 本校承辦、協辦或本校教職員工舉辦之活動經提出申請核准後,得酌予減免場地使用費、冷氣費及保證金,但其它相關事項悉由主辦單位依本要點辦理。
    6. (六) 校外團體、單位或學校,若符合下列條件者,場地使用費經校長核可後得以寬減。
      1. 公益團體或社福團體。
      2. 本校校友會或本校畢業之校友主辦之活動。
      3. 縣內各中小學。
      4. 本校附近之社區民間團體。
      5. 其他符合寬減條件者。
    7. (七) 各機關、學校或團體若需長期使用本校場地舉辦活動,其場地使用費,由總務處以專案方式簽請校長核准後收取。
    8. (八) 使用本校場地舉辦各種活動,必須於場地使用申請書之用途說明欄內詳細填列,若經發現舉辦之活動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得及時報警處理或依法追訴;另如有失教育意義情事者,得隨時停止使用,所繳場地使用費、冷氣費用及停車費不予發還,且不得異議。
    9. (九) 場地使用手續
      1. 於使用前填妥「場地使用申請書」,並送達本校總務處。
      2. 使用前應繳交場地使用全部費用,並由本校出具收據。
      3. 申請書一經核定,使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日期、時間及用途;確有必要時,應重新申請。
      4. 使用期滿後,須通知總務處派員點交使用之物品及辦理領回保證金(無息發還)之手續。
    10. (十) 使用場地注意事項
      1. 場地設備應加以愛護,如有損壞、遺失設備(施)等情事,應由使用單位負責賠償或修復。若未於通知期限內修復或賠償,本校得動用保證金逕為辦理,若有不足得追償之。
      2. 使用本校場地所需佈置事宜,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如需委託本校代辦,得於申請使用時先行聯繫,所有員工及代僱工人、工資及一切有關消耗品等費用,概由使用單位負責。
      3. 使用本校場地不得任意粘貼海報、文宣紙張,以免破壞場地。
      4. 使用人員及來賓未經本校同意,不得進入非使用地區。
      5. 使用單位人員及來賓不得攜帶危險物品與違禁品進入校內。
      6. 使用單位之公務車輛由本校發給識別證明,並依校警指定場所停放,其他來賓之車輛,除已繳納校內停車費並有識別證者外,一律不得進入。使用單位應派員負責引導及管理進入之車輛,不得任意停放,以維護校園景觀。
      7. 為維護校園內活動人員之安全,來賓機車請一律停放在校外,不得進入校園。
      8. 使用場地之秩序及安全等問題,由使用單位負責。
      9. 使用場地須負責場地整潔,於結束後應負責恢復原狀、打掃清潔,並將垃圾分類帶回或送至本校垃圾場處理。若未復原或做好清潔工作,本校得動用保證金雇工整理、清掃,若有不足,得追償之。
      10. 使用單位之財物,本校不負保管之責。
      11. 如未依規定時間使用,校外借用單位每逾時0.5小時,加罰各項費用50%;校內學生、社團視情節輕重,處罰禁用2~12個月,並加罰愛校服務。
    11. (十一) 本校各項場地,不提供學生個人申請使用,若有特殊需求,請簽陳核准後使用。
    12. (十二) 本校對同一單位,同一學期之不同申請,如與不同單位之申請撞期,得依比例原則不予核准,以求公允。
    13. (十三)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報討論通過,簽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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