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物損壞賠償要點
公物損壞賠償要點
一、主旨:
(一)建立賠償公物負責賠償的觀念。
(二)培養學生負責、守法、惜公物、重道德的精神。
二、辦法:
(一)全校師生對於校內一切設施均負有保管與愛惜之責。
(二)各班教室由級任老師負責、專科教室由使用的科任老師負責。
(三)故意損壞者應賠償修繕價金。(以收據為準)
(四)若為過失損壞者按修繕價賠償。
(五)不愛惜公物而導致損壞者,則賠償修繕價。
(六)若為天然與其他意外災害等而導致損壞則由總務處負責修復。
(七)損壞發生時由級任、科任老師或派員填寫修繕單並監督賠償。
(八)各項設備之單價依照修繕金額或由總務處訂定。
三、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報討論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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