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管理要點
市立武陵高級中學工友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修訂
壹、依據:
一、依行政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院授人企字第0940062744號函示「工友管理要點」訂定之。
貳、通則:
二、本辦法所稱工友,係指本校編制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
三、本辦法所稱工友管理,係指前條工友之人事及工作性質等管理事項。
四、工友之管理事項,由總務處主辦。但有關編制名額及經費,應會同人事、會計單位辦理;有關服務、考核、獎懲得會同工友服務處室辦理。
參、僱用 |
五、新僱之普通工友,應具備條件如下: (一)國民小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 (二)品性端正、無不良紀錄。 (三)年滿十六歲以上。 (四)經醫療院所體格檢查,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技術工友除應具備前項各款條件外,並須具備工作所需之技術專長,經考驗合格。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始得僱用為工友。 學校長官不得僱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之工友;對於本校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僱用。但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僱用者,不在此限。 |
六、新僱工友時,應向其查驗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及學歷證件,並收繳下列表件: (一)履歷表二份。 (二)醫療院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一份。 (三)最近二吋脫帽半身照片。 |
肆、服務 |
七、工友應由服務處室及總務處庶務組明確規定其工作項目,以資遵守。 八、為求勞務之均衡,除技術工友外,普通工友由總務處庶務組每二年輪調一次;輪調方式由工友會議共同決定之。 九、工友每日上、下班,親至指定處所辦理簽到、簽退手續。但因工作性質特殊者,得另定之。 |
十、工友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機關首長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 |
十一、工友依規定時間服勤,總務處或服務處室如認有延長服勤時間之必要時,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工友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例假,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調整辦理。但五月一日勞動節,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放假。 |
十二、工友離職時,應請其親將經管公物及服務證等繳回,並交代承辦事務。其有超領餉給者,應先清償;借支或借用公物者,應先返還。 |
十三、工友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外,得先扣除其當年應有之事假及休假後,再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辦理留職停薪。 前項留職停薪原因消失時,工友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二十日內,向學校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留職停薪工友之事由外,視同辭僱。 |
伍、請假 |
十四、工友請假,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十五、工友休假年資之計算,除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以在本校之服務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服務年資且年資銜接,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 (一)非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經機關相互同意轉僱或辭僱後再受僱者。 (二)曾任軍職人員退伍或替代役退役者。 (三)曾受僱為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工級人員或駐衛警察者。 (四)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者。 前項各款人員於受僱時年資未銜接者,得按受僱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次年一月起併計年資核給休假。 |
十六、工友延長病假期間,應給與餉給總額之全數。 前項所稱餉給總額,包括工餉、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 |
十七、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曠職論,並按日扣除餉給總額: (一)無正當理由未辦妥請假手續擅離職守。 (二)假期已滿仍未銷假。 (三)請假有虛偽情事。 |
十八、例假或休假日,因業務需要必須工友加班者,經徵得工友同意後,於該週期內調整例假或將休假日採輪休、補休或依休假日工作工資給付有關規定辦理。 |
陸、待遇 十九、按行政院規定支給,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自報到之日起支,離職之日停支。 二十、工友之工餉,分本餉、年功餉,依本校工友工餉核支標準表規定核支。其係後備軍人轉業者,並依後備軍人轉任各機關學校工友提支餉級標準表規定,於原任軍階提支級數範圍內,按年核計加級至本餉最高級;如尚有積餘年資,且其年終考核考列乙等以上,則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級。 現職技術工友,因業務需要,經改僱為普通工友者,應維持其原支技術工友工餉及專業加給,其年終考核結果仍得在原支技術工友餉級內晉支至年功餉最高級。但原技術工友缺額,不得再行遞補。 其他機關(構)編制內工級人員,因機關(構)改制、裁撤簡併或組織精簡,經安置轉僱為本校工友者,得依其學歷起支工友餉級,再以其年終考核考列乙等以上之服務年資,按年核計加級至年功餉最高級。 |
柒、考核與獎懲 |
廿一、工友在本校服務至年終滿一年者,予以年終考核;服務未滿一年,而已達六個月者,應另予考核。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准予併計年資辦理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 (一)經各機關相互同意轉僱,年資銜接,具有證明文件。 (二)因機關裁併隨同移轉繼續僱用。 (三)在同年度內,普通工友、技術工友相互改僱。 |
廿二、工友年終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分甲、乙、丙三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 |
廿三、工友年終考核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甲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本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本餉最高級或年功餉級者,晉年功餉一級,並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餉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三)丙等:留支原餉級。 另予考核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餉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勵。 |
二四、工友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工友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由總務處庶務組及工友代表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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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退休 |
二五、工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自願退休: (一)服務五年以上,並年滿五十五歲或經依法改任各機關(構)編制內職員。 (二)服務滿二十五年。 |
二六、工友具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所定強制退休事由者,應予命令退休。 前項命令退休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當年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屆齡之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依第一項規定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退休者,應檢附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醫院出具之證明。 應予命令退休而拒不辦理退休手續者,由本校逕行辦理,並自退休生效日起停支餉給。 |
二七、依下列規定發給工友一次退休金,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以工友最後在工時之月工餉及本人實物代金為基數,每服務滿半年給與一個基數,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加發一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以核准工友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在其適用該法前後之全部服務年資十五年以內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二個基數,超過十五年之部分,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以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 工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辦理提繳工友退休金。本校每月負擔之工友退休金提繳率為工友每月工資百分之六,必要時由行政院統一調整。 |
二八、依第二十五點第一項規定退休之工友,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傷病所致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其退休金: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除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二九、工友退休年資之計算,除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者外,以在本校服務之年資為準。但具有下列未領退休(職、伍)、資遣、離(免)職退費或年資結算核發相當退休、資遣或離職給與之服務年資,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准予併計: (一)曾受僱為各機關(構)編制內工友、工級人員或職員之服務年資。 (二)曾依據法令規定進用之本機關按月支給工資臨時員工,年資銜接者。 (三)曾任志願役、義務役軍職,或曾任替代役之年資。 工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採計,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三十、工友辦理退休後,若擔任職員或再受僱為工友者,其所領退休金,毋須繳回。 |
玖、撫卹 |
三一、工友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標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服務年資,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所定退休金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卹金。但其服務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論。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不發給撫卹金。 |
三二、工友因公死亡者,其撫卹金給與標準,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所定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標準,發給其遺族一次撫卹金。 前項因公死亡之認定,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三三、工友死亡,得發給殮葬補助費,其無遺族者,得由本校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前項殮葬補助費之標準,比照公務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工友因公死亡者,除依勞動基準法發給喪葬費外,並得依本點規定核發殮葬補助費。 |
三四、工友遺族領受撫卹金之權利順序、時效及其領卹權之保留,比照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四款、第六十一條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
拾、實施修訂
三五、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由總務處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