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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第一條

市立武陵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之財產得以有效管理、作業標準化、建立制度,特訂定財產管理辦法及管理流程(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事務管理手冊」並斟酌本校實際狀況訂定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財產」、係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施、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金額在壹萬元以上之機械儀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其他設備及購置金額雖低於壹萬元,但使用年限可達兩年以上之列管物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其範圍如左:一、財產分類、編號及登記。二、財產之保管。三、財產之增置。四、財產之保養及修護。五、財產之移轉。六、財產之減損及廢品之處理。七、財產管理之查核及獎懲。(圖書類、體育用品類、衛生保健類財產之管理辦法則由相關單位另訂之。)八、物品管理。九、其他。

 

第五條

本辦法所指之「各單位」係指各處、室、館、組及其他教學行政單位。

 

第六條

財產管理權責劃分:
一、總務處:為財產管理之主體,負責財產之管理驗收,並負有定期或不定期盤點查核之責。
二、會計室:審核財產帳及其憑證。
三、人事室:負責人事室設備之管理。
四、教務處:負責教務處及專科教室設備之管理。
五、學務處:負責學務處、社團設備之管理。
六、輔導處:負責輔導室教學設備之管理。
七、圖書館:負責圖書館設備之管理。
八、設備組:負責專科教室、視聽教室、實驗室設備之管理。
九、體育組:負責體育器材之管理。
十、健康中心:負責醫療用品之管理。
十、資訊組:負責全校資訊相關器材之管理。
十二、警衛室:負責警衛室設備器材保管。
十三、各單位對財物應善盡保管及帳數相符之責。

 

 

 

 

第二章財產分類編號及登記

 

第七條

各單位增置之財產經完成驗收手續後、由總務處保管組分類編號及登記。財產分類如下:一、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二、房屋建築及設備。三、機械儀器及設備。四、圖書及教具。五、交通運輸設備。六、其他設備(非上列設備均屬之)。七、列管物品。

 

第八條

各類財產之編號,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中各該個體財產名 稱之編號;各類財產之名稱,均以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中所載名稱為準,避免同物異名或同名異物。

 

第九條

財產登記應依下列憑証為之:一、財產增加之登記:請購單、廠商請款憑証、支出憑證黏存單、採購設備物品驗收報告單、財產增加單。二、財產異動之登記:財產移動單。三、財產減損之登記:財產報廢申請單、財產減損單(附原案簽呈)

 

第十條

一、財產經分類編號登記後,均應黏貼「市立武陵高級中學」標籤標示之。二、標籤之製作由總務處統一辦理,如不適於標籤標示之財物,則標示於該財產放置地點附近之明顯處,或各該單位妥為保存備用。

 

 

 

 

第三章財產之保管

 

第十一條

總務處為本校財產管理業務單位,職掌如下:一、財產之編號及登記。二、財產數量之驗收(財產驗收由採購單位和使用單位就財產之功能、品質及數量共同確認後,始可驗收)。三、財產增減、異動之登記作業。四、不動產相關資料之處理及保管。五、核實各單位財產管理、使用狀況。六、廢品處理。七、協助各單位財產管理與建議獎懲。八、財產統計報表之編製。九、其他有關財產保管事宜。

 

第十二條

各單位人員對財產保管權責及規定:一、各單位主管為各該單位當然之「財產管理監督人」,應確實瞭解並注意各該單位財產使用及管理狀況,負有適時糾正之責,並指派該單位組長負責該單位財產保管,並書面知會總務處為日後財產管理業務之各該單位「財產管理人」。
二、「財產管理人」應經常保持財產物、帳相符,確實掌握各該單位財產流向、使用狀況;若遇專職管理人員調、離職時,應由各該單位主管另派專人接管,並知會總務處。
三、各單位應對所使用之財產負驗收、保管、養護及報廢之責。若特定使用人員遇調、離職時,應立即辦理財產移轉,以完成調、離職手續。

 

第十三條

各單位主管異動時,由「財產管理人」至總務處校對帳目,並繕造移交清冊一式參份,由其上一級單位主管監交後,移交人、接交人及總務處各存一份備查,並辦理個人保管財產移轉之登記。

 

第十四條

單位如遇改組、合併或裁撤時,需知會總務處,並辦理財產移轉登記。

 

第十五條

資訊器材、體育器材、健康器材、教學設備之管理辦法由該組另訂之。

 

第十六條

各單位申購之財產,領取時應填寫財產借用單。

 

第十七條

財產之保管依使用處室保管為原則、如因個人公務使用請該使用人負起保管之責。

 

 

 

 

第四章 財產之增置

 

第十八條

財產之增加包括購置、營建、修繕改良、交換、撥入、捐贈等,經採購取得之財產購妥付款前,請購單位應詳細填寫「憑證」送總務處辦理財產登記及驗收。驗收人員除廠商(或其代理人)外,應包括採購單位、使用單位、會計室之派出人員,必要時得另請技術人員參加協助辦理。填寫「憑證」應注意要點如下:
一、各單位合併採購時,應依放置地點或使用單位之不同分單填寫。
二、應以中文詳細書寫財產名稱、品名、數量、廠牌、規格。
三、財產若是經多項產品組合方能使用時則以整組、整套做為列產單位,並應詳填該組合所含財產內容。
四、一次採購多項不同財產時,應逐項詳細填寫,不得以一批做為列產單位。
五、單價、總價請取至整數(元)位,並以稅後新台幣為計價依據。

 

第十九條

購置財產未經總務處辦理財產登記作業完成驗收簽章確認前,不得向會計室申請付款;各申請單位申購之物品應主動將財產送總務處登記。

 

第二十條

財產如非因購置取得(例如獲捐贈)時,仍應備齊相關資料送總務處辦理財產登記列管之。

 

 

 

 

第五章 財產之保養及修護

 

第廿一條

各單位「財產管理人」應檢查所管理或使用之財產保養狀況(維修記錄卡及使用記錄卡),適時提請保養或修繕,並作成記錄備查或提出建議改進方案,發揮其應有效能,善盡管理之責。財產檢查方法如下:
一、定期檢查:每學年度辦理一次,檢查重點為財產狀況及帳、物核對。
二、緊急檢查:發生風、水、火、震災及空襲過後,或遭竊、遭毀損時為之。
三、不定期檢查:各單位主管認為有必要時為之。
四、房屋安全檢查:依建築相關法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第廿二條

為防範財物損毀或滅失,各單位應注意下列要點:
一、放置財產場所之門鎖鑰匙應責由專人保管、開閉,並在兼顧安全及觀瞻原則下加裝防盜設施。
二、應設置「財產使用登記簿」,詳實登載備查。
三、財產若因研究或公務之需,於非上班時間使用時,應作成記錄備查,以明責任。

 

 

 

 

第六章 財產之移轉

 

第廿三條

各單位所經管之財產,未經辦理移轉登記前原單位責任不得解除,如有移轉之必要,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移出單位填寫「財產移動單」,連同財產相關資料送至移入單位。
二、移入單位主管經財產點收簽章確認,並加註放置地點後,送總務處保管組辦理移轉登記。

 

第廿四條

各單位所經管之財產,如有必要外借,均應逐級簽准始得為之,唯回復原狀之責任仍屬原經管單位。

 

 

 

 

第七章 財產之減損及廢品處理

 

第廿五條

財產「最低耐用年限」是為「至少應使用年數」,但非「使用年限一到即可申請報廢。
財產報廢在下列情況始可填寫「財產報廢申請單」提出申請
一、財產已達應使用年數 ,經會勘確實無法使用者。
二、財產已達或未達使用年數,雖尚可使用,唯因科技進步,為教學研究或行政之必需而進行汰舊換新,且經通告其他各單位,若無任何需求,並經逐級簽報校長核准定案者。
三、財產因失竊、遺失或發生災害致不存在,失竊之財產應依據失竊狀況即刻向地區治安單位報案,取得治安機關之證明者,經簽報校長核備定案者。
四、財產雖未達使用年數,但因教學需要使用頻繁、喪失其功能無法使用,維修不符經濟效益,經逐級簽報校長核准定案者。
五、財產早已超過應使用年數,雖可使用但因老舊致有礙觀瞻時,經相關單位認定者。

 

第廿六條

為發揮財產使用效益,審慎確認損、廢程度,得商請下列單位會勘之:
一、電腦電信類:資訊組。
二、水電、木質材料類:總務處事務組。
三、視聽教學器材類:設備組。

 

第廿七條

各單位之廢品經依前條規定認定已無利用價值,及有環保顧慮之廢品,以要求提供新品之廠商折價或無條件回收為原則。

 

第廿八條

汰舊換新後尚堪用之廢品,以報請變賣或贈送為原則。財產之捐贈應先經核准程序,如無法變賣則消除財產標籤、註記並拆卸後集中定點,由總務處定期招商付費清運,或於原地完成處理手續。

 

第廿九條

核准報銷之廢品,未完成廢品處理手續前,不得擅自搬離或丟棄。

 

 

 

 

第八章 財產管理查核及獎懲

 

第三十條

單位主管應重視財產管理督導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自行盤點該單位之財產(),俾該單位之「財產管理人」提高警覺,以免財產遭受損失。

 

第卅一條

總務處應會同會計室對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財產盤點查核工作,主動發覺問題,提請檢討,謀求改善,且列入記錄備查,並於適當時間予以複查。

 

第卅二條

財產管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其主管簽報獎勵:
一、對無用途之廢舊財產能充分適當利用,確有重大績效者。
二、遇天災及其他特殊事故,能奮勇救護、保全財產者。

 

第卅三條

財產管理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依情節輕重簽報議處。
一、盜賣本校財產經查明屬實者。二、以廢棄之物品調換同類完整之財產據為己有者。三、意圖為自已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為移往非原存置地點;或未報經核准而擅為移往校外,查明屬實者。四、故意損毀財產,查明屬實者。

 

第卅四條

財產如遇毀損或滅失,財產管理人除經勘驗查明,已善盡管理人員應有之注意,而解除其責任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毀損之財產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效能者,其一切修復費用,應責成有關人員負擔。
二、毀損或滅失之財產,無法繼續使用者,應按下列標準賠償。
(
)、使用時間未達六個月者依原價計之。
(
)、使用時間達六個月以上者,或無法計算賠償標準時,得依財產之取得成本價計之。三、財產報銷,在完成廢品處理手續前,如有遺失,比照前二款規定賠償。四、有財產損壞遺失時,保管人應立即報告主管單位,設備組及庶務組,並須詳細填寫財產損壞遺失報告表說明時間、地點及原因。

 

 

 

 

第九章物品管理

 

第卅五條

物品管理係指公用物品之登記、核銷之處理。

 

第卅六條

物品應參照過去消耗數量,考量下年度實際需要,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擬定計畫編列之。需用數量較大或可適用之物品,均以整批或集中採購為原則。

 

第卅七條

一、驗收物品應注意事項,除品名、數量、廠牌、規格、價格及交貨時間外,應注意契約訂定之周延性。
二、載明分批交貨者,得分批驗收之。
三、發現數量、規格、品質不符或有損壞者,應即通知承辦廠商,照契約規定辦理。

 

第卅八條

物品之核發:領用人須填列借用單,並經單位主管簽章後再向保管單位領取,並每月編製月報表送會計室核銷。

 

第卅九條

物品之保管以集中為原則,如有危險易燃性者,由使用單位另行分別隔離保管,其處所應隨時檢查,並應標示警語,提醒注意,以防意外。

 

第四十條

凡屬高單價、易攜帶、易變賣之教學設備如筆記型電腦、數位相機、投影設備等,交由設備組或指定管理人妥善管制收藏,充分運用,並依財產登記卡記錄,負保管之責任。

 

 

 

 

第十章其他

 

第四十一條

各單位之新增財產增加單,總務處於每學期結束後分交各單位,妥善保管及運用。如有帳物不符情事,應通知總務處另行校對、更正。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簽請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