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務工作計劃
總務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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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事務管理規則」及「事務管理手冊」。
(二)「市立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
(三)本校總務工作實際需要。
二、目標:
(一)有效推展文書、庶務、出納及其他與總務有關工作。
(二)有效改善學校物質環境,以充實教學資源,提高教學品質。
三、實施原則:
(一)依法訂定各項章則作為工作依據,確切執行,工作力求簡化而有效。
(二)工作推廣儘量與各處事配合,保持密切聯繫,以利校務發展。
四、實施方法:
(一)文書處理:訂定「文書處理注意事項」,印發本校有關業務承辦人員遵行,配合郵局遞投時間每日定時依「簽收、拆驗、編號、登記、分文」程序辦理收文處理,發文按「繕(打)印、校對、蓋印及簽署、編號、登記、寄送」程序隨時辦理,務求迅速確實。
(二)公文審催:
1.規劃公文登記查詢制度作業及改善建議。
2.逐日檢查待辦盒,未辦或未結案公文予以查催。
3.每月十日前調製上月公文處理檢查表。
(三)檔案處理:
1.訂定「檔案管理項目表」印發承辦業務人員參考。
2.公文已處理者限期歸檔,檔案集中管理,檔案庫房設置務求安全。
3.依規定辦理校內及校外借調檔案,每件每次以十五天為限。
4.保存期限屆滿之檔案逐案檢出,每年造具銷毀清冊,按規定審核銷毀。
(四)計畫管制:
1.每年六月底選定下年度計畫報廳列管及自行列管項目,八月十日前呈報列管項目計畫。
2.每月五日前呈報列管項目執行進度追蹤月報表。
3.已呈報列管計畫於每項辦理完畢即辦理考核。
(五)印信典守:經判決文件及簽准用印之書件方予用印,並建立用印登記制度。
(六)校史業務:隨時蒐集及整理校史資料,並會同有關單位每年規劃及充實校史室。
(七)校舍營建及管理:
1.依據教育廳頒定「高級中學建築及其附屬設備標準」審酌本身發展情況訂定五年發展計畫,配合年度經費逐年擴建校舍。.
2.校舍營建依規定規劃設計、發包、訂約、監工及驗收,務求品質保證。
3.訂定宿舍管理辦法,訂定借用標準,依程序定期辦理宿舍檢修。
4.每年八月會同有關處室辦理校舍分配,每學期開學前全面檢修保養,每月月底定期檢查校舍安全,每日檢修校舍水電。
(八)財產管理及物品管制:
1.本校財產按其性質由各處室及總務處分別管理,但財產之登記、增置及報廢集中由總務處管理。
2.依規定視實際需要辦理財產購置、變賣、招標或比價訂約並分類編號登帳,黏訂標籤(一物有一卡),每月編報財產報表。
3.各處事使用之財產由總務處按規定辦理移撥手續。
4.公用消耗性物品或非消耗性物品按法令規定辦理採購、收發、保管、報合及廢品處理。
5.經常需要之主要物品擬定最低存量標準,由庶務組隨時補充之。
6.物品之核發手續根據物品領用單及領物登記辦理,依規定係借用者應由使用人填具借據,於離職或無需要時交還之。
7.訂定「財產管理注意事項」「購買物品注意事項」「教職員工領借公物注意事項」及「加強學生維護公物實施計畫」以有效執行本校財產管理及物品管制。
(九)安全管理:
1.加強門禁管理會同人事室及安危小組訂定「守衛規則」及「會客須知」,防止不良份子進入校區。
2.依規定標準購置防空防護器材,並配合防護團辦理有關空襲防護事宜。
3.校舍建築預作各項天然災害防範措施,隨時查訪防範未然。
4.與本地有關之安全防護機構,如警察局及衛生單位應保持經常聯絡。
(十)工友管理:
1.訂定「工友管理要點」,依規定辦理工友雇免請假及待遇有關事項,並會同工友服務處室辦理工友服務考核及獎懲。
2.建立工友勤惰登記表逐月考核。
3.視需要不定期召開工友座談會,以溝通觀念有效推展工作。
(十一)環境衛生管理:
1.訂定「防治公害美化環境辦法」,就學校景觀做好校區整體規劃,推展綠化美化工作以達教育目標。
2.配合年度經費預算,訂定植樹栽花目標逐年充實校園花木。
3.視需要協調清潔隊清運校區大型垃圾。
(十二)出納管理:
1.按規定手續辦理各項出納事宜。
2.依規定保管現金、有價證券、公庫銀行票據、土地所有權狀及有關出納之各種單據,其數目應與會計紀錄及帳面相符。
3.每日登記出納帳簿,隨時填置各項出納憑證與報表。
4.每日辦理各項公款收支,隨時登帳。
5.自行收納之各項款項依規定時限解繳公庫或存入規定銀行,在未繳前妥善保管。
6.每月依規定日期發放員工薪津及教師兼代課終點費。
7.其他有關員工津貼、加班費、旅費、各項補助費請領、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發放、員工所得稅之扣繳、教職員公保費、工友勞保費、省福利互助會、喪亡互助金之扣繳均按規定時間及程序辦理。
五、執行與考核:
(一)根據本工作計畫每學期將各項工作進度納入學校行事曆,按月確實實施。
(二)上級臨時指示辦理之總務工作,應按緩急輕重增列行事曆。
(三)本計畫之執行應每日將辦理事項記載於日誌,逐日檢討並於每學年年終辦理績效考核。
(四)每年暑假辦理業務及各項財產物品假移交,作為執行檢討及財產物品盤點。
六、本計畫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其修訂亦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