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告) 教育部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7條學生重修、補修學業成績計算原則。
二、 承上,本辦法第7條第3項既已規定「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為維護學業成績之公平性,爰第7條第1項及第2項之「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亦不得納入重修或補修後之科目成績,以維護學生權益。
三、 另重申有關「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