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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 利益衝突迴避法尚待落實」─「落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 避法第14條第2項身分揭露義務」

一、依據本府110年4月1日府政預字第1100077129號函轉據法務
部廉政署110年3月29日廉利字第11005001810號函辦理。
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第1項、第2
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其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
團體為經公告或公開方式辦理之補助或交易,於補助或交
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
為成立後30日內,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之。惟查有少部分機關仍未於機關網站設置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身分揭露專區,爰請貴校檢視本機關並應確實依
規定設置前開專區;建請貴校採購、交易或補助單位,於
投標或補助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
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
三、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所為之科學研究採購、依「促進民
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進行之促參案件、依「產業創新條
例」補助產業創新案件等,亦屬本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交易
或補助行為,請相關機關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檢視,應
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
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
之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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