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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115學年度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要點公告(附上請假單供下載使用)

桃園市立武陵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請假及出缺勤管理要 115.06.30校務會議修正

第 壹 條 學生上午到校後,下午放學前,因故須外出者,須至學務處生輔組填寫外出單,送請風紀股長、導師與輔導校安,並經電話聯繫家長確認,核准後始能離校,並於返校後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否則予以曠課論。
第 貳 條 假別:學生請假分為事假、病假、生理假、喪假、公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身心調適假及其他等,分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事假:
(一)須於事前由家長(監護人)或學生本人,檢附家長監護人證明(內容請詳述人、事、時、地、為何),簽名加蓋家長私章,來校完成請假手續經批准方為有效。
(二)若非緊急事故,事後請假者不予受理。
(三)事假之事由,除不可抗拒之事故外,其餘事由應符合學校教育之目的。
(四) 學校規定之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學期補考期間,學生不得請事假(重大事故除外)。
二、病假:
(一)1日內無須附件,於假單事由欄敘述簡要症狀即可;2日以上未超過4日,須檢附醫院或合格診所之看診證明(藥單或收據);5日(含)以上須有家長(監護人)之證明書外,並檢附醫院或合格診所之診斷書。
(二)在校內必須離校就醫者,須至生活輔導組領取外出單填寫,送請風紀股長、導師與輔導校安核准並電話聯繫家長確認後,始能離校。
(三)因病故在保健室休息而未參加集會活動或上課者,持保健室、輔導室證明至生活輔導組完成請銷假手續,否則視同曠課。
(四)定期評量期間請病假,無論時間長短,均須依照本校學生考試規則檢附就醫證明或診斷證明書。
三、生理假:
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不需檢附證明,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
四、喪假:
需檢附證明,參照教師請假規則(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身份)准予日數,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五、公假:
(一)代表學校參加公共服務、競賽及參加奉准之課外活動,或因兵役事由不能到課者。
(二)參加大專、軍、警院校甄選面試,當日以公假核准;若有路程考量者,路程假仍以公假登錄。
(三)因校內各類活動、講座或推展校務工作所需,由負責師長備妥相關證明,經權責單位核定前列行程內容後,原課程才准予公假登錄。
(四)所有公假申請,均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辦理。准假權責:校內者由生輔組長核准;校外者由學務主任核准。
(五)國外學校甄選面試,另以專案上簽方式,奉校長核示後准假。
六、學生因懷孕生產、分娩或流產等情形,檢附公立醫院診斷證明,依實際需要比照教師請假規則得請產前假、娩假或流產假。
七、育嬰假:
學生其子女滿三歲前,得辦理育嬰假。細節依「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執行之
八、身心調適假:
(一)學校規定之定期學業成績評量及學期補考期間,學生不得請身心調適假。
(二)每次請假,應以半日或一日為單位,且一學期以三日為限。
(三)學生到校前請身心調適假者,應於請假當日學校規定到校時間前,由
家長或實際照顧者先行通知學校,並於請假期滿返校後,依學校規定
補正請假程序。
九、其他新增假別,則依政府機關公告實施。
第 参 條 請假期限:
6個工作日內銷請假完畢(計算天數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天然或人為災害停課),第7天起不予受理請假,惟下列情形,請假期限另有規定:
一、不能事後申請事假,但因緊急事故無法到校者,學生本人或由家長(監護人),得由家長電話或其他通訊手段,向學務處先行登記,後補紙本假單,並於返校後3日內完成補請假(第4日起不予受理)。 ◎請假電話 (03)369-8170轉330〜337。
二、第一至五學期結業式後3日內須完成該學期所有假單申請核准,第六學期須在畢業前十日完成假單申請,其後因病不到者仍須於返校三日內檢附就醫證明辦理請假手續,以利成績結算作業。逾期不予受理請假。
三、導師應就其權責掌握並協助學生完成請假程序,若非學生因素致逾時請假,責請相關人員出具證明後,得以辦理學生請假事宜。
四、因病連續無法到校者,請假期限返校起計6個工作日內。
第 肆 條 准假權限:
一、請假1日內由導師及輔導校安核准,送生輔組登記。
二、請假超過1日且3日以下者,由生活輔導組長核准。
三、請假超過3日且5日以下者,由學務主任核准。
四、請假超過5日者,由校長核准。
第 伍 條 一般事項:
一、學務處定時發放「曠缺請假統計表」,請風紀傳閱全班知悉,並同步寄送「缺曠通知單」予以家長(監護人)知悉,請在公布後至請假期限內,親至學務處查對更正,逾期後若如無正當原因,不再受理更正,並視情節依校規懲處。
二、若因特殊情況無法發放統計表,校方公告由線上系統方式核對者,效力等同紙本確認,請假期限仍依相關事項辦理。
三、除公假或政府機關公告假別事項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42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四、請假單以每次請假使用1張填寫,可自行下載、列影印或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領取。
五、學生於各節上課鐘響後,超過5分鐘始抵達上課地點者,視為遲到;如逾
15分鐘方抵達上課地點或未到者,則視為曠課。
第 陸 條 特殊請假:
一、學校公告之重大活動(如:開學典禮、結業典禮、校慶、運動會、園遊會、寒暑假返校日或其他等),請假事項如下:
(一)不論天數均經由學務主任核准。
(二)各類假別均須檢附證明,並於假單「事由欄詳細敘明」(如病況、出遊計畫、讀書計畫等),以利權責單位審核其必要性,教育學生重大活動應參與之目的。
(三)高三期末考後之特殊長期事假,列入全勤計算。
二、期中、期末考等定期評量請假:
(一)不論假別均須檢附證明,由學務處、教務處共同審核。補考規定請見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二)逾補考期限之請假,依一般請假規定辦理。
三、結業式前五日請假:
(一) 為確保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此期間請假不論假別均須檢附相關證明,並由學生事務處與教務處共同審核。
(二) 學期成績之評量與結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桃園市立武陵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 柒 條 獎懲標準:
一、全學期全勤者(不曠課、不遲到及不計出缺之假別),不計出缺之假別為公假、喪假,記小功乙次。
二、三學年皆全勤者,於畢業時獲得該屆畢業全勤獎。
三、畢業全勤獎統計至高三下學期期末考結束,其後不到校者仍須辦理請假手續。
第 捌 條 本要點經校內行政審議後,於校務會議提案決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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