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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輔組)函轉勞動部「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實施要點」修正內容乙案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5年5月1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50044549號函辦理。

二、勞動部為減輕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因子女在學所致之家庭經濟負擔,爰將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修正為「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提供收入驟減之失業勞工即時性之協助。

三、因「失業勞工在學子女生活扶助金」已非學雜費補助,故自115學年度第1學期起「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將不再進行旨揭補助之勾稽比對,請各校配合辦理。惟如仍有前學期重複請領之情形,仍請各校協助學生辦理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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