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113年「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申請表件及要點規定.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鼓勵原住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辦理。
二、 獎勵對象:
(一)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測驗(下稱族語認證)合格,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高中(職)及大專院校之原住民學生。
(二) 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且具原住民身分、參加族語認證合格,非具前揭學生身分之一般民眾。
旨揭要點及其申請表件電子檔案可至官網(https://ipb.tycg.gov.tw/)「業務資訊」之「教育」頁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