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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轉知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為維護飛航安全,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施放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宣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113年1月4日府交運字第1130000622號函轉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日桃機航字第1120057957號函辦理。
二、 貴校(園)舉辦活動時,如於機場四周一定距離範圍內,有施放煙火等有礙飛航安全物體之需求,請依前揭函說明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申請,取得民航局同意後始可依規定作業。
三、 請貴校(園)於活動期間,避免影響師生校園安全,並應於操作時遵守法令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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