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桃園縣武陵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
組織及捐助章程
99.5.4通過
第一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桃園縣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桃園縣武陵高級中學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協助國立武陵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改善環境、發展校務、獎勵教師研究進修、促進學生敦品勵學、照顧弱勢學生及協助推廣校內外文教與公益活動為目的。
第三條: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五百萬元整,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下列捐助:
一、政府經費補助。
二、本校教職員工生、校友、家長捐助。
三、社會熱心廠商、公司行號及民間熱心文教人士捐助。
四、本基金會孳息收入。
五、其他
第四條:本會會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中山路八八九號
(國立武陵高級中學)。
第五條:本會設置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會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本會董事會設董事十五~廿一人(須為單數),其中本校校長為當然常務董事。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代表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含當然常務董事之本職異動)出缺時,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舊任董事於新任董事就職後即自動解職。
第八條: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基金會。董事長得因業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由現任董事中聘請五人為常務董事,處理經常性業務。
第九條 本會並得置執行長、秘書、幹事各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負責本會日常事務之處理。執行長由董事長自董事中聘任,秘書、幹事由董事會聘請校內有關人員兼任之,秘書及幹事得為有給職。
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如董事長無法主持會議,會議由董事互推一人召集之。對於議案之表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召開董事會之十日前,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一條:本會得另聘顧問若干人,由董事會提名經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十二條:本會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董事會應依期程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本年度2月底以前)
二、次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本年度10月30日前)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四條: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贈。
第十五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其依法解散之剩餘財產,經由董事開會決議後應歸屬於國立武陵高級中學,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任何個人或其他私人企業。
第十七條:本章程訂於民國99年5月4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