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本府主計處函轉行政院重申各機關(構)、學校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會議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相關規定。
轉知本府主計處函轉行政院重申各機關(構)、學校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會議及講習訓練改進原則相關規定,相關函文如附。
行政院112年10月2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121500747號函.pdf
桃園市政府112年10月5日府主管字第1120276075號函.pdf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2年10月12日桃教會字第1120102232號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