韻律教室管理及使用要點
一、本校為加強校產維護,特依據七十四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修正頒布修正之事務管理規則,特定本辦法。
二、本教室開放時間:
(一)上課期間依學校作息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五十五分。
(二)學藝性活動由主辦單位事先向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核可後方可使用,並由主辦單位負責場地佈置與管理,活動結束後立即清理場地回復原狀。
(三)平日以體育課之教學使用為主,教職員工運動請配合體育課程。
三、本校師生假日欲借用本中心,須事先依規定向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經核可後方可使用;使用者須善盡維護之責,活動結束須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保持清潔。
四、校外機關團體辦理具有教育意義之活動,欲借用本中心時須向總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查明未與學校師生活動衝突,簽請校長核准後始可出借。借用單位須善盡維護之責,使用完畢必須將場地回復原狀並保持清潔,若有缺損照價賠償,同時依規定收取水電維持費與清潔保證金。
五、進入本教室請脫鞋,保持教室清潔並避免破壞地板。
六、本教室內嚴禁攜帶外食及飲料入內,請共同維護場地整潔。
七、未經借用一律不得擅自入內,如經查獲依校規處置。
八、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報討論通過簽請校長批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元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