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館管理及使用要點
一、本校為加強校產維護,特定本辦法。
二、體育館開放時間:
(一)上課期間依學校作息自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五十五分。
(二)例行性集會由學務處負責場地佈置,使用後務必隨即回復原狀。
(三)學藝性活動由主辦單位事先向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核可後方可使用,並由主辦單位負責場地佈置與管理,及活動結束後立即清理場地回復原狀。
(四)平日以體育課之教學使用為主,教職員工運動請配合體育課程。
(五)為加強本校運動代表團隊之練習,並顧及校內學生安全,平日夜間以不開放外借為原則。
三、本校師生假日欲借用體育館,須事先依規定向總務處辦理借用手續,經核可後方可使用;使用者須善盡維護之責,活動結束須立即將場地回復原狀並保持清潔。
四、校外機關團體辦理具有教育意義之活動欲借用體育館時,須向總務處提出書面申請,經查明未與本校師生活動衝突,簽請校長核准後始可出借。借用單位須善盡維護之責,使用完畢必須將場地回復原狀並保持清潔,若有缺損照價賠償,同時依規定收取水電維持費與清潔保證金。
五、本館內嚴禁攜帶外食及飲料入內,請共同維護場地整潔。
六、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報討論通過簽請校長批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