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 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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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市立武陵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使本校之財產得以有效管理、作業標準化、建立制度,特訂定財產管理辦法及管理流程(以下簡稱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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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本辦法依據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事務管理手冊」並斟酌本校實際狀況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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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之「財產」、係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施、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金額在壹萬元以上之機械儀器、設備、交通運輸設備、其他設備及購置金額雖低於壹萬元,但使用年限可達兩年以上之列管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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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其範圍如左:一、財產分類、編號及登記。二、財產之保管。三、財產之增置。四、財產之保養及修護。五、財產之移轉。六、財產之減損及廢品之處理。七、財產管理之查核及獎懲。(圖書類、體育用品類、衛生保健類財產之管理辦法則由相關單位另訂之。)八、物品管理。九、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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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本辦法所指之「各單位」係指各處、室、館、組及其他教學行政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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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
財產管理權責劃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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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財產分類編號及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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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各單位增置之財產經完成驗收手續後、由總務處保管組分類編號及登記。財產分類如下:一、土地及土地改良物。二、房屋建築及設備。三、機械儀器及設備。四、圖書及教具。五、交通運輸設備。六、其他設備(非上列設備均屬之)。七、列管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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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
各類財產之編號,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中各該個體財產名 稱之編號;各類財產之名稱,均以行政院頒行之「財物標準分類」中所載名稱為準,避免同物異名或同名異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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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
財產登記應依下列憑証為之:一、財產增加之登記:請購單、廠商請款憑証、支出憑證黏存單、採購設備物品驗收報告單、財產增加單。二、財產異動之登記:財產移動單。三、財產減損之登記:財產報廢申請單、財產減損單(附原案簽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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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
一、財產經分類編號登記後,均應黏貼「市立武陵高級中學」標籤標示之。二、標籤之製作由總務處統一辦理,如不適於標籤標示之財物,則標示於該財產放置地點附近之明顯處,或各該單位妥為保存備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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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財產之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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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
總務處為本校財產管理業務單位,職掌如下:一、財產之編號及登記。二、財產數量之驗收(財產驗收由採購單位和使用單位就財產之功能、品質及數量共同確認後,始可驗收)。三、財產增減、異動之登記作業。四、不動產相關資料之處理及保管。五、核實各單位財產管理、使用狀況。六、廢品處理。七、協助各單位財產管理與建議獎懲。八、財產統計報表之編製。九、其他有關財產保管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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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
各單位人員對財產保管權責及規定:一、各單位主管為各該單位當然之「財產管理監督人」,應確實瞭解並注意各該單位財產使用及管理狀況,負有適時糾正之責,並指派該單位組長負責該單位財產保管,並書面知會總務處為日後財產管理業務之各該單位「財產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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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
各單位主管異動時,由「財產管理人」至總務處校對帳目,並繕造移交清冊一式參份,由其上一級單位主管監交後,移交人、接交人及總務處各存一份備查,並辦理個人保管財產移轉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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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
單位如遇改組、合併或裁撤時,需知會總務處,並辦理財產移轉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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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
資訊器材、體育器材、健康器材、教學設備之管理辦法由該組另訂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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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
各單位申購之財產,領取時應填寫財產借用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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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
財產之保管依使用處室保管為原則、如因個人公務使用請該使用人負起保管之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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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財產之增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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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
財產之增加包括購置、營建、修繕改良、交換、撥入、捐贈等,經採購取得之財產購妥付款前,請購單位應詳細填寫「憑證」送總務處辦理財產登記及驗收。驗收人員除廠商(或其代理人)外,應包括採購單位、使用單位、會計室之派出人員,必要時得另請技術人員參加協助辦理。填寫「憑證」應注意要點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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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
購置財產未經總務處辦理財產登記作業完成驗收簽章確認前,不得向會計室申請付款;各申請單位申購之物品應主動將財產送總務處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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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
財產如非因購置取得(例如獲捐贈)時,仍應備齊相關資料送總務處辦理財產登記列管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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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財產之保養及修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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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一條 |
各單位「財產管理人」應檢查所管理或使用之財產保養狀況(維修記錄卡及使用記錄卡),適時提請保養或修繕,並作成記錄備查或提出建議改進方案,發揮其應有效能,善盡管理之責。財產檢查方法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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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條 |
為防範財物損毀或滅失,各單位應注意下列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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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財產之移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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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三條 |
各單位所經管之財產,未經辦理移轉登記前原單位責任不得解除,如有移轉之必要,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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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四條 |
各單位所經管之財產,如有必要外借,均應逐級簽准始得為之,唯回復原狀之責任仍屬原經管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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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財產之減損及廢品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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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五條 |
財產「最低耐用年限」是為「至少應使用年數」,但非「使用年限一到即可申請報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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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六條 |
為發揮財產使用效益,審慎確認損、廢程度,得商請下列單位會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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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七條 |
各單位之廢品經依前條規定認定已無利用價值,及有環保顧慮之廢品,以要求提供新品之廠商折價或無條件回收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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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八條 |
汰舊換新後尚堪用之廢品,以報請變賣或贈送為原則。財產之捐贈應先經核准程序,如無法變賣則消除財產標籤、註記並拆卸後集中定點,由總務處定期招商付費清運,或於原地完成處理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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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九條 |
核准報銷之廢品,未完成廢品處理手續前,不得擅自搬離或丟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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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財產管理查核及獎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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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單位主管應重視財產管理督導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自行盤點該單位之財產(物),俾該單位之「財產管理人」提高警覺,以免財產遭受損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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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一條 |
總務處應會同會計室對各單位,進行定期或不定期之財產盤點查核工作,主動發覺問題,提請檢討,謀求改善,且列入記錄備查,並於適當時間予以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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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二條 |
財產管理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由其主管簽報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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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三條 |
財產管理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依情節輕重簽報議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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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四條 |
財產如遇毀損或滅失,財產管理人除經勘驗查明,已善盡管理人員應有之注意,而解除其責任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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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物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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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五條 |
物品管理係指公用物品之登記、核銷之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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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六條 |
物品應參照過去消耗數量,考量下年度實際需要,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擬定計畫編列之。需用數量較大或可適用之物品,均以整批或集中採購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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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七條 |
一、驗收物品應注意事項,除品名、數量、廠牌、規格、價格及交貨時間外,應注意契約訂定之周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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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八條 |
物品之核發:領用人須填列借用單,並經單位主管簽章後再向保管單位領取,並每月編製月報表送會計室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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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卅九條 |
物品之保管以集中為原則,如有危險易燃性者,由使用單位另行分別隔離保管,其處所應隨時檢查,並應標示警語,提醒注意,以防意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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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條 |
凡屬高單價、易攜帶、易變賣之教學設備如筆記型電腦、數位相機、投影設備等,交由設備組或指定管理人妥善管制收藏,充分運用,並依財產登記卡記錄,負保管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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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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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
各單位之新增財產增加單,總務處於每學期結束後分交各單位,妥善保管及運用。如有帳物不符情事,應通知總務處另行校對、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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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報討論通過簽請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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